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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0-07 浏览:0
导读: 赔偿请求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具体的请求期限也不相同。 当事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内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

赔偿请求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具体的请求期限也不相同。

当事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内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2年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计算,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应当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羁押的,由于受害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赔偿请求权,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之内。第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战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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