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
已保价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快件发生丢失时,快递公司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一万元整。
全部损坏: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部分损坏:快递公司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损坏部分,或者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不是直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完整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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