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就是调整休息时间。它通常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劳动者总体休息权利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的一种制度。在我国,调休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对劳动者基本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生产任务的紧迫性等因素,用人单位可能无法严格按照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此时,调休就成为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调休的目的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实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求和劳动者休息权益的平衡,既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又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调休时扣除周末双倍工资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在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首先应优先安排补休,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调休是用人单位在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后的首选处理方式,一旦安排了调休,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的义务,不能再额外扣除工资,更不存在扣除周末双倍工资的说法。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除劳动者周末调休对应的工资,甚至扣除双倍工资,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