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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严重要求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五百件以上,这个传播数量是指放到网上的作品数量还是这些作品被下载的数量?

    北京-北京著作权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2-28 16:16

    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严重要求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五百件以上,这个传播数量是指放到网上的作品数量还是这些作品被下载的数量?譬如放到网上一部作品 然后它被下载了五百次,那么算传播他人作品一件还是五百件?

    2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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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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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42383条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br><br>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犯。<br><br>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br><br>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使用者,一类是网络服务商。其网络使用者的数量庞大,这类主体通过读取信息,下载资料,设立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论坛等方式,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br><br>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br><br>如果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应具备两个条件:<br><br>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br><br>二是必须是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则构成侵权。<br><br>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br><br>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实施的。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控制、监督、增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如果拒不移除,采取放任或支持的态度,在主观上则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p>

      <b>法律依据</b>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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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3.01 14:3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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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天津 解答问题:9048条

      版权声明是指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声明,一般版权声明应该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准许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诸如平时看文章时最后会有一个严禁转载的说明,其实这就是版权声明。一份合格版权声明应该包括声明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标的、履行、违约、价款、纠纷解决方式、数量、质量),版权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如版权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br><br>常见的版权声明有如下这几种:<br><br>1.版权归本XXX网站或原作者XXX所有;<br><br>2.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br><br>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br><br>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br>

      回复于 2021.03.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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