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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王”之争:火腿肠包装上的商标攻防战——北权案例

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8-27 浏览:60
导读:同一组文字,一个在包装中心大号醒目,一个在角落小字隐蔽——当“王中王”三个字出现在竞争对手的火腿肠上,法院如何认定这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侵权?......

同一组文字,一个在包装中心大号醒目,一个在角落小字隐蔽——王中王三个字出现在竞争对手的火腿肠上,法院如何认定这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侵权?20251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就天和泰公司诉清远市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火腿肠产品上突出使用王中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聚焦食品行业高频争议——注册商标是否因多人使用而沦为公用标识,以及小字自有品牌+大字他人商标的包装策略能否规避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天和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注于火腿肠、猪肉、牛肉等肉类产品加工的大中型食品企业,先后通过ISO 9001ISO 14000ISO 22000管理体系认证,曾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安全卫生食品”“国家质量达标食品等荣誉。该公司于2000年和2002年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658653号和第3185808王中王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香肠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31年和2033年。其中第3185808号商标先后于2013年、2016年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23年至2024年间,天和泰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发现,清远市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火腿肠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王中王标识。取证过程覆盖线上线下两个渠道:20234月,在四川成都糖酒会现场取得被告展出的火腿肠样品;20241月,分别在拼多多平台两家店铺公证购买被告生产的王中王火腿肠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显示,被告产品包装为红色,中间位置以较大字体印有王中王字样,上方虽标注有被告自有品牌粤百汇,但字体明显较小,视觉上不具突出性。被告自认从2020年开始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其主要经营方向为餐饮产品出口,主张国内销量极少。被告同时提出抗辩:国内双汇、金锣等知名品牌均使用王中王标识,该文字应属于公用商标,不应由原告独占。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被告在火腿肠产品上突出使用王中王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关于被告提出的公用商标抗辩——即双汇、金锣等品牌均使用王中王标识,该文字应为公用商标——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原告依法核准注册的王中王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多人使用为由主张该商标已成为公共标识。

关于包装标识的比对,法院特别指出:被告虽在王中王上方标注粤百汇字样,但后者字体较小、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引起视觉注意的主要是王中王而非粤百汇,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每一层都具有典型的行业共性。

第一,公用商标抗辩的法理辨析。被告主张国内多家企业使用王中王标识,该文字应属公用商标。这一抗辩在食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鲜见。然而,商标法保护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注册人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享有排他性权利。他人对同一文字的使用,要么获得权利人许可,要么是在先权利的合法行使,要么本身即构成侵权。多人未经许可使用同一标识,不能反过来证明该标识属于公共领域”——恰恰相反,越多的人侵权使用,越说明该商标具有显著的市场号召力和商业价值。法院对此抗辩的否定,重申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逻辑:注册即确权,确权即排他。

第二,小字自有品牌+大字他人商标的侵权认定。本案被告在包装上同时标注了自有品牌粤百汇和原告商标王中王,但前者字体小、位置不显著,后者字体大、居于包装中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认定王中王是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这一认定揭示了食品包装侵权的典型模式:侵权人往往注册一个自有商标作为形式合规的外衣,但通过排版设计将他人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商标推至视觉中心,实质上搭便车利用他人品牌商誉。法院的裁判思路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不在于包装上是否标注了自有品牌,而在于消费者的视觉注意力实际被什么所吸引。

第三,多渠道公证取证的证据效力。原告的取证策略覆盖了线下展会和线上电商两个场景。线下糖酒会取证锁定被告的生产展示行为,线上拼多多购买则证明侵权产品已进入零售流通领域。三次公证分别由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作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展会+电商双线取证的布局,既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从20234月到20241月),又覆盖了侵权产品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对于食品行业维权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北权观点

结合本案裁判,北权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公用商标抗辩的破解需要系统举证。面对被告以多人使用为由主张商标公用的抗辩,权利人不应仅停留在反驳层面,而应主动举证证明:涉案商标经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权利人持续使用并积累了较高知名度;他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未经许可且缺乏合法权利基础。本案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著名商标认定证书等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权利链条,使法院得以据此否定被告的抗辩。

第二,包装视觉比对应作为侵权诉讼的核心论证环节。本案法院对粤百汇小字与王中王大字的视觉对比分析,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范本。在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着重从消费者购买场景出发,论证被控侵权标识的整体视觉效果和主要识别部分,而非仅做文字层面的机械比对。包装的排版设计、字体大小、颜色搭配、位置布局等要素,都是影响混淆认定的关键因素,应在诉讼中予以充分展示和论证。

第三,食品行业维权应重视多场景取证和全链条覆盖。本案原告展会+电商的双线取证策略值得借鉴。对于食品行业的商标维权,建议在公证取证阶段即考虑覆盖生产展示(展会、工厂)、批发流通(经销商、批发市场)和终端零售(电商平台、线下店面)等多个环节,既能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又能全面反映侵权规模,为赔偿主张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支撑。

第四,食品企业应将商标布局从注册防御升级为使用确权“王中王商标之所以能在本案中获得保护,不仅因为其注册在先,更因为权利人通过持续使用获得了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积累了显著的市场知名度。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商标注册只是起点,持续的市场使用、广告投入、荣誉申报和质量体系建设,才是将一纸注册证转化为坚不可摧的权利壁垒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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