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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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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零食货架上,一袋包装配色、版式与"溜溜梅"几乎一模一样的蜜饯,名字只差一个字——"酸溜梅"。消费者随手拿起时,多半不会意识到自己拿错了品牌。一起涉"溜溜梅"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酸溜梅"的生产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销售涉案产品的超市亦因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而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把仿冒知名零食的典型套路和维权要点,呈现得相当完整。
基本案情
原告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溜溜梅"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第13086176号"溜溜梅"商标、第37437303号"溜溜梅"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蜜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3004911号"溜溜LIUM"商标曾于2015年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蜜饯、话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凭借持续宣传和全国销售,"溜溜梅"连续多年位居凉果类蜜饯市场占有率第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
2022年底起,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酸溜梅"的散装蜜饯,生产企业为广东揭西县某食品公司。该产品包装袋与"溜溜梅"同为长宽比约3:2的袋形,整体颜色同样依口味区分、相同口味颜色大致相似,袋身正面同样以白色显著文字标注品名,下方同样印有两颗青梅图案。为固定证据,权利人多次申请公证保全,在拼多多、抖音、淘宝、快手等多家电商平台及山东、河南多地线下商超购买被诉产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酸溜"是形容酸味的常用词,与"溜溜梅"含义不同;产品原料是酸梅而非青梅,图片也不同;企业自有"巧莱香"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销售商则主张自己不知情、有合法进货渠道,且购销数量小、利润微薄。
裁判要点:商标、装潢两条战线的认定逻辑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从三步展开:其一,被诉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酸溜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二,"酸溜梅"属于水果蜜饯,与"溜溜梅"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均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其三,"酸溜梅"与"溜溜梅"虽有一字之差,但字形、大小及排列方式基本一致,整体设计样式极其相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商品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认定生产企业侵犯了第13086176号、第374373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细节:对于那件驰名商标"溜溜LIUM",法院反而未认定侵权——因为"酸溜梅"并不构成对"溜溜LIUM"这一标识的复制、摹仿,攀附的其实是"溜溜梅"文字商标。这说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人实际主张的标识为边界,注册商标布局的精细程度直接决定维权射程。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先否定了对包装袋形(3:2长宽比)的保护——这种通用袋形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继而认定装潢具有特有性:包装颜色依口味区分、"溜溜梅"文字白色呈"品"字排列、下方配青梅图案,各元素的选择、搭配、空间分布均有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与商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装潢与之在元素选择、形态、占比、搭配、空间分布上基本一致,相似程度明显超出因产品功能相似所必然导致的合理限度,构成混淆,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责任承担。生产企业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虽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其仅口头陈述进货自某副食门市部,未能提供进货合同、进货发票或供货方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抗辩不能成立,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数额根据其经营规模、主观过错酌减确定。
深度分析:三个值得咀嚼的专业问题
第一,"一字之差"式仿冒的司法评价逻辑。此类案件的核心从来不是文字含义的差异对比,而是整体视觉印象的混淆可能。"酸溜"确有形容酸味的含义,被告的抗辩在语义层面并非全无道理,但商标近似判断遵循整体观察、隔离比对原则——相关消费者在货架前凭整体印象选购,不会逐字进行词典式的辨析。当字形、大小、排列、配色全部趋同时,一字之差非但不能区隔来源,反而是刻意贴近的证据。法院同时指出生产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溜溜梅"商品,其攀附故意明显,这为后续确定赔偿责任埋下伏笔。
第二,包装与装潢的保护路径分野。本案对包装袋形不予保护、对装潢组合予以保护的精细处理,准确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逻辑:单一通用要素不受保护,但要素经独创性选择、搭配形成的整体组合若具备了识别来源的意义,即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获得保护。这提示企业: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价值不在"用了什么",而在"怎么组合"——独特的组合方式才是护城河。
第三,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底线。合法来源抗辩是善意销售者的法定免责路径,但其成立有明确举证要求: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直接的供货方,且证据应与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本案销售商恰恰败在"只有陈述、没有凭证"——无进货合同、无发票、无供货清单。对遍布城乡的中小商超而言,这是最实用的一课:正规进货、索票索证、留存台账,既是食品安全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免责凭据。
北权观点
北权律师事务所结合食品行业品牌维权实务,对本案提出以下观点:
其一,快消品品牌应构建"商标+装潢"立体防御。核心品名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防御性商标应同步布局,主力产品的包装装潢应尽早通过设计版权登记、包装装潢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本案中若权利人仅有驰名商标而无"溜溜梅"文字商标,追责路径将大打折扣。
其二,维权取证要"广撒网、留痕迹"。电商与线下并行公证、逐单留存票据、对包装标注信息逐一核对,是锁定生产者的关键。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法庭上"谁是幕后生产者"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
其三,渠道合规应成为商户的日常功课。建立进货查验和票据留存制度,成本极低而收益巨大。遭遇侵权索赔时,完备的进货凭证是唯一能实际发挥作用的抗辩武器。
其四,警惕"傍名牌"的连环风险。一人公司从事仿冒经营,股东个人连带担责,公司面纱并不能隔离侵权之债。以小公司为壳行攀附之实的商业模式,在法律上已无安全边际。
一袋蜜饯的包装之争,折射的是中国市场品牌竞争的底层规则:模仿可以获利一时,但识别性资源受法律保护的边界正越来越清晰。对深耕产品的企业来说,把功夫下在自家包装的独创性上,远比研究别人的包装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