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不一定必须回户籍所在地补办。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此外,以下4种情形不得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含人口数据库中无信息人员)。
身份证补办流程如下:
1.准备必要材料:户口簿原件(必备)、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2.户籍所在地补办:
携带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注明“丢失补办”原因。
现场拍摄证件照,补办费用为40元,之后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凭领取凭证到办理点领取新证,或选择邮寄到家。
3.异地补办:
前往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异地受理点。
提交材料户口簿原件或居住证、学生证等辅助证件,然后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受理点将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制证流程。
最后领取方式与户籍地补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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