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首要步骤是界定股权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股权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婚后未参与公司经营、未增资扩股,也未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对股权进行增值投入,则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若股权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或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通过增资扩股、分红积累等方式实现增值,增值部分及婚后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
股权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出资来源、股权登记信息、婚后经营参与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避免仅凭登记状态直接认定财产归属。
股权分割的核心原则是协商优先,夫妻双方可就股权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股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或约定双方按一定比例持有公司股权,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协商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权估值、偿债能力等因素,折价补偿的金额需以股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估值,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股权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
若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需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公司利益保护,避免因分割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经营陷入困境。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需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仅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只能就股权的折价补偿款进行分割,确保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核心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相对灵活,因其股权以股票形式存在,流动性较强,且股东人数较多、人合性较弱,离婚时可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或由一方持有股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若股权系上市公司股票,可按市场价格确定股权价值,双方协商分割股票数量或折价金额;若系未上市公司股份,需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后再行分割,分割过程中需遵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特殊情形下的股权分割需遵循专门规则,若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设立的公司,需区分出资时是否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明确赠与一方的视为个人财产,未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公司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离婚时可根据双方意愿决定公司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或解散公司并分割清算后的财产。
若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需在解除权利限制后再行分割,或就股权的实际价值扣除限制权益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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