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损害类型不同,主要分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三类,具体如下: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标准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计算基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天数×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赔偿金按以下规则计算:
1.身体伤害: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损失。误工损失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除医疗费、护理费外,需支付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者付至死亡)。
3.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同样需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同上)。
(三)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赔偿方式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规则如下:
1.返还财产:对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恢复原状: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3.折价赔偿:对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财产已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需支付差额赔偿金)。
4.赔偿必要开支:对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如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
5.直接损失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不涵盖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据损害类型的不同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与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两大类别,相关标准由《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
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确保赔偿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针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区分不同损害程度设定标准,包括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关必要支出的赔偿,以及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有明确的额度上限规定。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能返还则返还、能恢复则恢复的基本原则,无法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时明确了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财产灭失等情形的赔偿规则。
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有明确的法定时限要求,根据诉求提出方式的不同分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与一并提起的期限,相关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起诉期限需遵循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同步审查。
此外,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当事人需严格遵守起诉期限规定,及时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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