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学术造假都属于刑事犯罪,也不存在“一律判处几年以上刑罚”的统一标准,学术造假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侵害法益的不同,区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三个层级判定。
从合规性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了明确的学术诚信约束规则。针对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这意味着,只要是发生在科研、学术领域的造假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对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但这里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直接等同于构成刑事犯罪。
从责任层级来看,绝大多数常规学术造假,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行业惩戒,不会触发刑事处罚。常见的比如课程论文抄袭、学位论文剽窃、普通科研项目数据造假等,对应的后果通常是撤销学位、开除学籍、撤销项目、收回科研经费、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科研项目、评选职称等,这类行为并未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不会被判处刑罚,更不存在“判几年以上”的要求。
只有当学术造假行为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也需要根据具体罪名判定刑罚,不存在统一的“几年以上”标准:
1.如果学术造假涉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可能构成贪污罪、诈骗罪,根据犯罪金额不同,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仅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如果学术造假涉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侵害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学术造假涉及医疗领域,发布虚假临床试验数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刑事犯罪,量刑也会根据危害结果区分不同档位,只有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当清晰认识到,学术造假从性质上来说已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哪怕未触发刑事处罚,也会留下终身的失信记录,对个人职业发展、社会信用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而如果造假行为涉及骗取公共财产、侵害他人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等严重情节,则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应刑罚处罚。
总体而言,学术造假是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其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结合行为性质与危害结果区分,不存在“一律判处几年以上刑罚”的结论,但坚守学术诚信,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是所有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与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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