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法定分离,各担其责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赔付责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存在“一赔了之”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仅承担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赔付项目,其余法定赔偿项目,自始至终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已经完成赔付没有关系,劳动者拿到工伤保险赔偿后,依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其法定承担的部分。
二、特殊情况的权利主张规则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都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免除单位责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单位全额赔付。
如果劳动者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投保的商业意外险,商业意外险的赔付和工伤保险赔付也不冲突: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商业意外险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商业赔付,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功能不存在替代关系,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依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商业保险金,也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三、实操中如何合法主张权利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先明确对应项目的性质: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法定承担的项目,先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逾期丧失胜诉权。
综上,工伤保险赔付完成后,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明确划分的责任边界,劳动者无需因为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就放弃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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