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什么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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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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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某一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该种类和数量相近的货币的合同。借款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一旦签订,担保就成立了,这是常见的。但是,由于担保方式不同,其有效途径也不同。那么什么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接下来合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将带给您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有效的担保合同?
贷款纠纷中的担保有三种: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第二,第三方与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或者没有担保条款,但第三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或盖章的,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三,担保人单独出具保函,这是常见的情况。通常,第三方签署或盖章由贷款人签发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函”并将其返还给贷款人。
贷款合同
此外,第三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包括信件、传真等。,也属于保修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拒绝,担保合同应视为成立并有效。可见,担保是一种承诺的法律行为,担保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借款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获得清偿。其中,出借人称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或其财产被抵押的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有两种主权方式,一是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当然不生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本条所列财产抵押的,需向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人以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由于抵押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即时签订和抵押物签字登记后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