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即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和裁决,这是启动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受理范围通常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引发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其裁决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但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书会载明裁决结果、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诉权与起诉期限。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对双方产生特定的约束力,但并非所有裁决都立即发生终局效力,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的后续行为。
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能像法院诉讼那样直接上诉到上级法院。对仲裁裁决不服,需根据案件类型,当事人身份以及裁决类型采取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
1. 劳动仲裁的救济途径
(1)非终局裁决
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民告官的民事诉讼,非上诉。
适用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可。
时间要求: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然日,含节假日,自签收裁决书次日起算。逾期未诉,裁决书生效。
管辖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所需材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求及不服理由、仲裁裁决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原仲裁证据+新补充证据等。
(2)终局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执行劳动标准争议等
(3)劳动者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间要求: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管辖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救济途径: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时间要求: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如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决等。
管辖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 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适用对象:仲裁当事人。
时间要求: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需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如无仲裁协议、超范围裁决、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等。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适用对象: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时间要求: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知道/应当知道相关事实之日起15日内。
管辖法院:执行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的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与撤销情形基本一致,但增加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其他补充救济途径
裁决书补正/补充裁决: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裁决事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原仲裁庭补正或补充裁决。
重新仲裁: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中,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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