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XX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聘任梁小姐到XX公司工作,并委托XX派遣公司与梁小姐签订劳动合同。XX派遣公司与梁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将梁小姐派遣至XX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派遣期限自2009年6月XX日至2011年6月XX日,其中试用期为2009年6月XX日至2009年8月XX日,月基本工资为45000元。
1、确认XX公司及XX派遣公司解除与梁小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
【案件审理】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接受梁小姐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在仲裁和法院庭审过程中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1、XX公司和XX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梁小姐连续3天没有到公司报道,根据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旷工,梁小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赵恒律师提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逻辑前提是
因此,XX公司提出的,
2、公司提供的梁小姐“旷工”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
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显示是
赵恒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该邮件并不是直接
因此,XX公司解除与
【审理结果】
1、仲裁裁决结果
北京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一、确认XX公司解除与
二、X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2、一审判决结果
XX公司和XX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亦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于
一、确认原告(被告)XX派遣公司解除与被告
二、原告(被告)XX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
三、驳回原告(被告)XX派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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