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4年在本市一汽车经销商处贷款买了一轿车,首付6万9,贷款6万9,车价是13万8.经销商说帮我贷款,并在他们旗下的贷款部签定了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为我购买的车.然后首付款我交了7万7,其中有保证金(现以退还),还有3450元资信调查服务费,当时说是替银行收的.(不予退还) 今年12月3号我提前还清了贷款,才得知银行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费用收据就是贷款部开的(据说贷款部有单独法人资格) 他们的工作人员(非银行的)确实上过我家进行贷款资格的调查.但是收费也过于高昂了吧.(贷款部与银行之间有担保关系) ,但是我与银行之间是抵押合同,没有第三方关系. 请问,我可以认为是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吗?有没有过诉讼时效呢?或者我应该以哪钟理由起诉呢? 希望可以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律师解答:
可以考虑起诉要求返还。以不当得利为依据,关于时效问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自你从银行了解情况后计算时效,未过。
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且时效应还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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