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而造成患者十级伤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美容中心业主彭静(化名)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四万元。
原告胡红月(化名)面部生有少许雀斑。2007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祛斑协议书,同时原告胡红月向被告彭静缴纳了祛斑费用3500元,被告立即开始对原告进行祛斑治疗。在祛斑过程中,由于被告点斑时点斑液过量,致原告面部皮肤发炎,后形成疤痕。2008年6月23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面部的点片状白斑鉴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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