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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出版社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0号文联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侯秀芬,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0号文联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侯秀芬,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总社)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1998年12月,萌芽杂志社联合国内7所大学共同发起和主办了面向全国中学生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此后该大赛逐年举办至今。1999年10月11日的《新民晚报》、1999年11月15日的《都市时报》和2000年1月8日的《文艺报》对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情况作了报道。报道载明,初赛稿件达4000篇,复赛的相关获奖者被几所大学破格录取。
  作家出版社主张自1999年至2005年,依据其与萌芽杂志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书,取得出版发行历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的专有使用权,并提交了双方于2004年3月4日就《第六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书。自1999年至2005年,作家出版社相继出版了涉案第一届至第七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a、b卷)》系列图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于1956年6月1日成立,于2003年3月12日更名为少儿出版总社。《中学生非常作文大本营:新概念作文大奖赛作者新作精粹》于2001年8月由人民中国出版社与少儿出版社出版,该书封面标注有“第三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萃”字样;《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新作精粹》a卷和b卷于2002年5月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少儿出版社出版;《第五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a卷和b卷于2003年5月由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第六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精粹》a卷和b卷于2004年4月由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第七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作品选》a卷和b卷于2005年3月由少儿出版总社、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
  作家出版社认为少儿出版总社的涉案行为给其相关图书销售带来影响,并提交了辽宁文史书店出具的函,表明少儿出版社的相关图书易给人造成错觉,且其出版时间在作家出版社的相关图书出版之前,对该书店销售作家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造成很大影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作家出版社与少儿出版总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自与作家出版社达成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停止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
  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补偿作家出版社三万元,并支付一审判决确认的作家出版社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零八十六元四角;
  三、作家出版社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就涉案图书不再有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人民币,由作家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四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人民币,由作家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四千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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