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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不满十六周岁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华社北京 6月 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
不满十六周岁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华社北京 6月 27日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 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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