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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位犯罪,更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经和变质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贪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位犯罪,更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经和变质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成为贪污受贿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位犯罪,更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经和变质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成为贪污受贿犯罪根源的原因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文化比较落后,经济尚欠发达,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同时又是封建思想比较浓厚的国家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就显得尤为复杂。因此,任何从单一方面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根源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一方面,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西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地侵入并影响着国人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灵,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使人们的心理燥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力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而未能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的社会、政治体制则不能有效地规范、防范一些人的失范行为。这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政治原因;另一方面,任何人的思想、意识都来源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都无法摆脱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当这种具有一定倾向的思想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时,它本身对人们思想、意识、心灵的冲击和腐蚀也将是无法阻挡的。

  经济根源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现代社会须臾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人们的经济收入、分配、消费、投资、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的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反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办事,行为失范,经济制度不良,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变革之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框架虽已初步建成,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制度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

  二、经济根源在贪污受贿罪中的表现形式

  首先,从我国近几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发展的轨迹看,它无疑受到了经济体制变革的刺激和影响。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在建国初期为国家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其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计划经济的特点是强调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垂直统一管理,建设任务由国家统一下达,建设投资统一安排,建设资金由财政无偿拨款,建设物资实行统一分配、计划调拨,设计和施工任务统一行政指派,与此相适应还采取了其他一系列行政管理手段。这种体制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是建设决策权过于集中,地方、尤其是企业的决策权限太小,把企业作为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否定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各行政区域和行业条块分割,缺乏内在联系;管理经济以计划和行政指令为主,管得太多,统得太死;统收统支,大包大揽,吃“大锅饭”,不讲经济责任和投资效果。这种经济体制严重挫伤了企业进行生产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在这种体制下,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没有什么区别,本应是生机盎然的经济建设失去活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形成的弊端进行了逐步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第一震荡来自于价格。当时,能源、交通、钢材、水泥、燃料、木材、化工原料等原材料以及农业生产资源供不应求,成为“短线产品”,而生产这些“短线产品”的企业由于不能依靠价格来进行合理的调节,企业效益和生产不能直接挂钩,干多干少一个样。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国家采取了分步解决的战略,对这些“短线产品”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浮动价格。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大中型项目、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国营企业,主要实行一定数量的计划价格,对一些中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则实行市场浮动价。对农业生产资源实行一定比例的计划价,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允许以市场浮动价卖出。计划价部分主要与农民销售给国家的粮、棉、油数量挂钩。这就是所谓“双轨制”。“双轨制”的实施虽然对解决当时经济体制的矛盾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是价格之间的差异形成了被寻租理论者称之为“租金”的巨大租差。据统计,仅1987年,这种差价约为2000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得到国家计划价格的原材料产品,就手一倒,即能大发横财。在巨大租差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斥巨资收买掌握原材料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无疑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了一个能够寻求租金的巨大市场,形成了能够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利市场。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职位犯罪,更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国家官员对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是一种权力的异经和变质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成为贪污受贿犯罪

  第二,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伴随着的激烈商业竞争也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固有弊端,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计划来配置原材料和产品,从而保证公平竞争。但由于即刻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阶段,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商业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使一些为了求得生存的企业想方设法钻现有体制的空子,进行非法商业竞争。以生产和投资为例,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单靠企业自身是无法筹措这样大量的资金的,必须依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并不依据企业的资信和发展前途,而是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这就出现了半市场化的企业和完全没有市场化的银行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市场化了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惜一切要取得银行的贷款,而银行经营的好坏却和个人没有根本的利益关系,这就为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并谋取回扣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贷款政策是软性的,往往到期也可以不归还,那些没有市场化的企业也乐于通过银行的贷款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也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根源之一。在承包制和股份制的浪潮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以私分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化公为私,大量侵吞、占有国有资产。这种经济根源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新形式。

  第四,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经济根源之一。改革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机制,也就是要通过利益的再分配形式,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分配机制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近年来,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社会分配机制却没有完全理顺,致使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些靠投机取巧,钻体制改革的空子,贿买贿卖的人先富了起来,而绝大多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则办事的老实人则远没有那些投机者“幸运”。国家工作人员则更是跌入经济低收入的谷底。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家经济收入差距不大,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手捧“铁饭碗”,尚能招至别人的几分羡慕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商的优惠待遇和条件则使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感到目眩神迷。“外面的世界很精彩”,那些下海后发财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断地为这句流行歌词作着注解。而固守在机关大院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院内院外强烈反差中生活久了,那些难耐寂寞者难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抱怨:为什么付出相同的劳动却不能取得相同的报酬同为一所学校甚至一个宿舍出来的同学,经商做生意的可以发大财,当公务员的却只能受穷。这样的分配机制无疑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提供了土壤。

  贪污贿赂犯罪严重的侵蚀着我们的社会机体,只有找到了其产生的根本根源才能为我们的预防工作指明一个正确的方向。从上述对经济根源的分析,能为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上提供相应的参考。能最大程度上的避免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给我国的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全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全面进步。陈晓辉 周清明 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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