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2年11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人陈某来金溪投资办厂,在未领取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陈就先后从上海等地购买生产创可贴包装机3台、冲片机2台、切割机2台,并购买了生产创可贴的胶布、吸水器、覆盖膜及未注册的“邦合”牌创可贴、英文版创可贴大小包装合、标识等原材料后,在金溪县麻纺厂内租了一套厂房,雇人为其生产人用药品“邦合”牌中文、英文版创可贴。
2003年5月的一天,陈用4000元从浙江义乌东风停车场姓金的手中购买了已被美国强生公司注册的“邦迪”牌苯扎氯铵贴、弹性创可贴、消毒性创可贴商标,贴在由自己生产的64箱(每箱60盒、每盒100支)创可贴上,后陈便将假冒生产的“邦迪”创可贴47箱运往陈在义乌商城经营的摊位上,以每箱152元的价格销售,非法所得7144元,其余17箱被金溪县工商局收缴。案发后,陈闻讯潜逃。2004年5月30日到金溪县公安局投案。
说法
今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未经人用药品注册商标权所有人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人用药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人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商业交易。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中,陈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销售的“邦迪”牌创可贴是假冒美国强生公司使用注册的商标商品,在客观上,仍然进行了批发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邦迪”牌创可贴行为,因此陈的假冒行为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记者 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