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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起纠纷 法院成功调解三小时拿回一百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合伙经营金店产生矛盾,合伙人多次请求退伙未果。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  自2004年3月21日起,黄某等五人与福建莆田的林先生合伙先后在江西、山东、河北、湖北设立7家金店从

  合伙经营金店产生矛盾,合伙人多次请求退伙未果。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

  自2004年3月21日起,黄某等五人与福建莆田的林先生合伙先后在江西、山东、河北、湖北设立7家金店从事金银首饰经营。因经营问题,林先生与另外五位合伙人产生矛盾。2009年10月,林先生向黄某等合伙人提出退出合伙经营被拒。之后,林先生多次在合伙经营场所设置障碍,以阻止合伙场所的正常经营。为此,黄某等合伙人召开了会议对此进行表决,同意了林先生退出合伙经营的要求。 2009年11月3日,林先生向黄某等五人出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未持上述店的营业执照、印章从事过任何借贷、担保事项;没有利用合伙事务帐户收付资金,没有编造虚假事实诱使上述七店名义向外举债。同日,林先生的四位家人对该承诺书进行书面担保。2009年11月4日,双方对合伙事宜进行了清算,林先生依在上述店所占股权比例可分的163万余元,合伙人均在合伙清算结论上签字。当黄某等五位合伙人要求林先生赔偿干扰合伙经营的损失时,遭到林先生的拒绝。为此,黄某等五人不同意支付被告退伙款,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之前合伙经营多年,合作还是比较愉快,业绩也在同行中比较突出,只是近来因为经营方式的问题发生争执而要求退伙,双方的冲突并不是很大。主审法官在平息了双方的怒气之后,重新把双方当事人拉回到退还股金款的事宜上来。经过主审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林先生同意放弃1.8万元,黄某等五原告共同支付林先生161万元,其中,2009年11月12日支付林先生现金100万元,剩余款61万余元由五原告在2009年12月15日前交付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账户转林先生收。在签收完调解书后,五原告从随身携带的两个大布袋中拿出一百捆一万元一打的人民币,林先生清点之后表示无误。从受理该案到林先生拿到100万元退伙款,总共花了不到三小时。林先生临走的时候紧握着主审法官的手,并说道:“三个小时能拿回一百万,我想都不敢想,你们江西法院的办事效率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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