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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的内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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