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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调解仲裁步入法制轨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1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召开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1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召开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座谈会指出,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又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首次在法律中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机构、程序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成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农业部党组书记韩长赋、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出席会议并讲话。

  乌云其木格说,这部法律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农业方面的法律,是又一部兴农富农的法律,对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坚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注重调解、方便农民的原则,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李育材说,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目前集体林区仍然遗留了大量林权纠纷。随着国家惠林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林地经营收益的逐年提高,农民林地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正呈多发趋势。这些林权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即将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全面调处集体林区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途径,有利于及时将林权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它的施行必将有力地维护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形成促进林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顺利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于推动林业科学发展、实现兴林富民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于保障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李育材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后,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在全国林业系统普法骨干培训班上进行了重点讲解。今后,全国林业系统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主动地参与组织、筹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用法律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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