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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的建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0 浏览:0
导读: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制的转变,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重新组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简称为“国企改制”工作。通过笔者对我省一些先行“国企改制”的地市,如长沙、常德、邵阳等地区改制情况案例分析来看,地方政府在改制中的指导思想、引导方式、平台搭建、具体布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走访、调查和收集到一些案例资料分析,本人认为各地市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重视指导改制内容,轻视规范改制程序。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法律法规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建议:

  1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2 规范的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明确改制主体范围。规范改制对象的主要评判指标和参照标准;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属于必须改制对象,哪些行业、企业属于暂缓改制对象,哪些企业属于破产对象;明确改制对象的批次顺序;

  2.2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方式、步骤、环节和内容。本人认为,改制程序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方案草拟公示、意见反馈、方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成效评价等几个主要步骤;

  2.3 明确改制程序的主要步骤工作时限和改制期间总时限;

  2.4 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交易行为。对土地、设备设施、房屋等资产的清理、评估、价格谈判、交割形式,既要明确主体资格认定,又要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既要体现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又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程序透明原则;

  2.5 明确改制企业成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步骤和考核期限。主要考核内容: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重新构造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考核改制过程中是否平稳过渡,是否出现过重大群体性事件;企业改制后,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等;

  2.6 建立改制过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改制过程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惩罚程序;对借改制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极少数人,明确制裁程序;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和其他自我救助办法;

  3 改制程序草案出台后,要广泛征询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要求;

  4 发布规范性的改制程序文件或行政规章;

  5 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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