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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二十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抽样取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
  抽样取证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一、规范抽样取证的意义

  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抽样取证的作用在于取得能够代表涉案物品内在品质的样品,为权威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提供样品保证。抽样取证可以在鉴定报告对样品内在品质的权威结论和涉案物品的总体品质之间建立实证联系,以样品的内在品质直接代表全部涉案物品的内在品质。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抽样取证的程序和方式,对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取证的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

  1.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抽样取证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2.抽样取证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重要商品的抽样取证方式实际上大多已有特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常规或办案习惯进行(除非这种常规或办案习惯不合理,当事人有异议,需要改进和完善)。

  3.抽样取证时应有当事人在场。要求抽样取证时有当事人在场,可以增强经抽样取证所获证据的证明力。

  4.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

  制作抽样记录是指对抽样的机构、人员、时间、地点以及抽样的标的、方式和过程等进行客观记录。

  对样品加贴封条是为了表示已对样品妥善保管,并保证抽样取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开具物品清单主要是指开具样品清单,证明被抽样取证的物品属于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办案机构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依法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抽样,交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以获得相关证据,需要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清单。

  5.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是抽样取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如果抽样取证不符合这一程序要求,将使样品检验结论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却拒绝签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办案机构邀请见证人时,应尽可能选择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不要选择案件举报人做见证人,以免当事人事后对证据的效力产生异议。

  三、抽样取证的方式

  抽样取证的方式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工作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专门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抽样取证。这一般限于需要通过特别技术手段抽样取证,正常办案机构无法开展这一工作的情况。

  2.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例如,对化肥、种子等商品的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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