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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会计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2-19 浏览:0
导读: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会计处理规定 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总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为做好我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现将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会计处理规定

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总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为做好我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现将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脱钩的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

各行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总行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债权债务的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属于建设银行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归属行要对其资本金、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管理以及各项业务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其下属拨付的营运资本金核算渠道是否正确,各

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核算是否准确,对外投资的投向,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按时收回。对建设银行募股或与其他单位合资设立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应落实建设银行自身对其进行投资核算的正确性与准确性以及该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各行要根据清理核实情况,按规定调整相应帐务

,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证债权债务顺利交接。

认真盘点各项财产物资,发生的财产盘亏盘盈,按有关规定处理。财产物资的交接,要按照交接手续详细抄列清单办理交接。会计档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

二、建设银行独资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会计处理

帐务结转前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有关非银行业务的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如下方法处理:

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分别本金和利息相应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xx贷款”科目、“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余额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同时,原投资公司应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租赁

资产”科目对转,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租赁资产 xx户

贷:租赁资产 xx单位户

办理上述结转后,由于已经减少了租赁资产,但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对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应做详细的辅助登记,并将有关租赁业务所有单证等资料要与登记簿一并交改建的银行营业性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查。

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将“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相应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xx贷款”科目,同时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租赁资产”科目对转,转帐手续及辅助登记同上。

转租赁业务的结转。对于转租租入业务,应将“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余额相应结转银行机构“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对于转租租出业务,应将“应收转租赁款”科目余额相应结转组建营业机构“xx贷款”科目。办理转租租赁业务,因“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无余额,不必办

理结转。

经过上述调整后,信托投资公司“租赁资产”科目如有余额,应将其结转到银行机构的“固定资产”科目相应帐户。

2.证券业务的处理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按规定转让的,俟一次收妥全部价款后,凭有关单证办理转帐。收回价款与原拨付的营运资金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xx科目 xx户

贷: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户

证券营业机构一时转让不出去的,银行机构应调整与其的资金关系,将原核拨的营运资金暂调整为银行机构对其投资。调整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贷:xx科目 拨付xx证券部营运资本金户

已作投资处理的不作帐务调整。

对暂保留的证券营业机构的业务由银行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管理,其所经办的各项证券业务不办理结转,单独核算,实现的利润并入其管理行。

未设立证券营业机构而经办的有关证券业务,可在新改建的机构内单设专柜核算,暂不结转并表。证券业务按规定管理。

3.投资业务处理

信托投资公司收回委托投资及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比照下面“四”之“2”办理。收回委托投资,应将收回的资金退回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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