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2001年12月11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提高监管效率,总行决定授权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辖区内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受理所在城市代表处展期申请,受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的代表处展期申请;依照《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展期条件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并抄报总行备案;不同意展期的,应及时转报总行处理。 二、 批准文件包括批准函和批准书。批准函是对符合展期条件的申请机构的回复,其中,主送代表处的文件,比照信函格式印制;抄报、抄送、内部发送的文件套用正式文件格式印制。批准书用于代表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的机构,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参照总行的做法,要求申请机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出具道歉函,解释原因。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 附件: 一、 批准函式样 二、 批准书式样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12月11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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