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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15 浏览:0
导读: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专利诉讼中,被侵权人一般会采取以下方式试图能够增加或提高赔偿数额,比较常见的是制造虚假的专利许可合同、 不提供损失证据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专利诉讼中,被侵权人一般会采取以下方式试图能够增加或提高赔偿数额,比较常见的是制造虚假的专利许可合同、 不提供损失证据仅要求侵权人50万元定额赔偿以及编造利润减少或下降的数据等。赔偿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笔者就此做一基本阐述。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即为专利侵权。一项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即享有独占的权利,他人侵犯了这种权利,就是专利侵权。

1、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共规定了五种具体的专利侵权行为。它们是: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包括:制造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大陆专利法对产品专利的保护是绝对的。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他人的专利,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发明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发明专利产品、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包括:进口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这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冒充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构成这种专利侵权,无需行为人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2、法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除了规定了上述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外,还在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它们分别是:

(1)专利权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 不知道 ,包括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既不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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