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2008年3月23日,湖北人俞凡与城关区的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渭源县昌林小区项目部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了昌林小区2号楼与4号楼的施工。俞凡认为自己按照要求完成了承包的工程,但对方一直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是将昌林公司告上法庭。昌林公司认为,工程开工后,公司替原告垫资购买建材,并替俞凡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各项费用1600万余元,因此不欠俞凡工程款。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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