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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3年第21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07 浏览:0
导读:关于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的公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规定,
关于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的公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有关程序: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施联网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应与主管直属海关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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