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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处理原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15 浏览:0
导读: 【交通事故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应予准许。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时,法院可以通知保险人参加

【交通事故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应予准许。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时,法院可以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保险人为第三人。其理由是:

牐1、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并承担保险责任。

牐2、避免加害人对受害人不履行赔偿或赔偿拖延,减少索赔的成本和诉讼成本。责任保险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应该是对受害之第三人和大众利益的保护。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的本质正是为了达到避免加害人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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