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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0 浏览:0
导读: 律师为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招标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协助招标人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判断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

律师为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招标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协助招标人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判断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强制招标项目具体包括: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对于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在招标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有些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或者台、港、澳和外商投资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只有履行了审批手续,这些项目才能开始招标投标。

3.招标人必须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对于重点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过批准。

由于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大,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更大影响,且这类项目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为保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国家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只有对那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进行邀请招标,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

5.帮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由于一些招标人对招标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因而需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6.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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