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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29 11:38:20 浏览:0
  由于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那么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一)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二)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二、延伸阅读:一般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有以下原因:

  1、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2、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3、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4、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 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需解决更多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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