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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5-29 11:14:21 浏览:0
  保险合同终止这个词并不难理解,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那么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发生的原因不一样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二)两者产生的后果不一样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二、延伸阅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若未能按期交付后续保费,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间,即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中止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2、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六十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六十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六十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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