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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18-11-08 23:13:49 浏览:0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拆迁人需要哪些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哪些手续 ?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现公布的拆迁公告(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5日内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根据当地省份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需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7日内下发听证会通知书)。

  11、15天内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起7日内下达听证会通知书)。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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