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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06 15:15:21 浏览:0
  “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涉及阻止、干扰或误导他人正常作证的行为,后者则指制造虚假证据或者篡改真实证据的行为。理解两者区别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

如何理解“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的区别?

1. 妨害作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此罪名着重于对证人作证权利和义务的侵犯,以及对案件事实查明过程的干扰。

2. 伪造证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伪造证据罪,该罪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伪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伪造证据罪的核心在于制造虚假情况,意图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中“作伪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与妨害作证罪如何区分?

在刑法中,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认定“作伪证”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特定: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员。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

3.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事实真相,却故意作虚假陈述,其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妨害作证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行为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直接参与了诉讼程序并提供了虚假信息,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他们通过干预手段影响证人提供真实证词。

2. 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表现为自己作虚假陈述,妨害作证罪则表现为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3. 目的不同:虽然两者都可能干扰司法公正,但伪证罪更多是为了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妨害作证罪则更侧重于破坏正常的作证秩序和程序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对诉讼公正性的影响有何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然都对诉讼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其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 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种犯罪直接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影响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从而对诉讼公正性造成严重影响。它主要通过干扰证人作证的外部环境,使得证人无法自由表达所知悉的事实真相。

2. 伪证罪: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和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危害在于,它直接扭曲了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误导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损害了诉讼公正性和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作证罪主要从外部妨碍证人正常作证,而伪证罪则是从内部提供虚假信息,两者虽有不同,但均是对我国诉讼公正性的重要威胁,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妨害作证”与“伪造证据”虽均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但二者性质和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妨害作证”着重于对证人作证活动的直接干预和妨碍,而“伪造证据”则是制造虚假信息,试图误导司法裁判。在实践中应明确区分这两种行为,以便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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