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参与方式是什么?
1. 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是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第一步,也是其主张权利的基础。
2. 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参加由人民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债权审核情况、重整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
3. 表决重整计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债权性质和类别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不同的表决权,且重整计划需经各表决组通过或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
4.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经批准后,债权人有权监督其执行。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相关法条】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债权申报)、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八条(债权人会议制度)以及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七条(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等条款。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有哪些?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前提和基础。
2. 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参加由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就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行使表决权。
3. 获取破产财产分配: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有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从破产财产中受偿。通常情况下,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以及普通债权。
4. 监督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如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
5. 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申请,以期通过重组债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关于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及决议、破产财产分配等内容的规定。
2. 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权利;第九十五条则明确了债权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权利。
我国破产法体系为债权人提供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障机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如何申报并确认破产债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并确认破产债权是一项关键的环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1. 申报阶段:债权人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在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详细列明债权数额、性质、产生原因等信息,并附上证明债权存在的有效证据,如借款合同、送货单据、生效判决书等。
2. 审查阶段: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额计算的准确性。如有必要,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
3. 确认阶段:管理人审查结束后,将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及时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予以公告。
此外,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给,同时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参与方式涵盖了从债权申报到重整计划实施监督的全过程,是确保破产重整程序公平、公开、公正运行的关键要素。作为债权人,应积极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承担着指导和协助债权人依法参与破产重整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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