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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法中对仲裁员的任职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28 09:29:00 浏览:0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去》的规定,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员由贸仲委聘任,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根据贸仲委《仲裁员聘任规定》,仲裁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仲裁员的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或者贸仲委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庭,依法公正独立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现贸仲委向社会公开选聘中国内地仲裁员,任期为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贸仲委《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聘任规定》: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清正廉洁,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拥护贸仲委章程,愿意遵守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以及贸仲委其他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齐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5.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专业人士可适当放宽;

  6.能够积极接受选定或指定,并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7.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行业纪律处分,无不良品行记录;

  8.年龄不超过65周岁(截止2014年5月1日)。

  (二)除上述条件之外,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还应同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或主要合伙人;具备丰富的从事民商事律师业务经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 ;

  2.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者:从事民商法、民诉法、经齐法、国际私法、国际经齐法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经齐贸易工作者或公司企业人员: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 ;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大型公司企业担任去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具有相关去律知识;

  4.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具有去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担任经济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领导职务的专家型、学者型官员;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担任贸仲委仲裁员;

  5.离职法官:曾在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清正廉洁、口碑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6.商协会工作者: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 ;在有重要影响的商协会担任领导或专业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7.其他: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以上为大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国际仲裁法中对仲裁员的任职标准是什么”相关内容,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火速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编辑: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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