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最高院的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没有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周先生咨询:
我是某快递公司员工,公司为我们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几个月前,我在送货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户杨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我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找到杨某要求他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杨某认为我已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了,不能再向他追偿。在商讨无果后,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我的主张有道理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回复:
周先生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其完全可以起诉要求杨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周先生与快递公司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周先生与杨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对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周先生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周先生与杨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周先生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是先处理后者再处理前者即先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周先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杨某对于周先生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周先生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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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e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