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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9-29 22:52:05 浏览:0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一旦有涉外因素就会导致离婚诉讼变得复杂。那么涉外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涉外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不断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以前有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 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其实各国使领馆或外交部的认证或公证价格一般较低,加拿大及法国驻华使馆对该国外交部已经公证过的证书甚至不需要再次认证,也有一些国家虽有程序却提供免费认证。认证花费主要来源于律师的首次公证。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收费方式以小时计算或四小时计算制,律师办理单项公证的费用就可高达两千美元,远远高于国内律师。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只要几十欧元。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价格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澳门的结婚证书认证程序最为简单,费用也相对香港更低。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国内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国内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如何利用细节缩短诉讼周期

  在通过诉讼方式办理涉外离婚时,经常会因为一些很小的问题而大大影响了诉讼的进行,通常来说,有以下几个比较共性的问题,律师办案过程中要提醒自己格外注意:

  1. 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那么此种情况下法律只规定要把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并没有规定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实践当中,如果户照没有一同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需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的期限。

  2. 关于外国人姓名和地址。起诉书中不能只写中文名或只写外文名,一般是外文名在先,中文名在后,两个都要写,而且外文名要符合户照上确定的名称。如果外国人在国外而在国内无住址,那么地址就写国外的地址,但也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写上,只写外文肯定不行。这个问题虽小,但最容易出问题造成不能顺利立案。

  3.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在国外形成的公证和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还要进行翻译,而这些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是随便找家翻译公司就可以的。

  4.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尤其是双方协议诉讼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写上太多无关大局的话反倒会引起法官的过多关注,从而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5. 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所以,由于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一点请各位律师格外注意,即使是协议离婚的,也尽量要求给判决书而不是调解书。

  6.协议离婚的,一方不回国而委托国内律师代办的,最好由国外一方作原告,国内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这样最省时间。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 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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