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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会存在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11 16:00:28 浏览:0
  广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会存在什么问题呢?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问您解答。

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会存在什么问题

  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董事会制度实际上的缺失在20世纪90年代也有一批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建立了董事会。

  然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董事长总经理为一个人,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因此,董事会的作用被弱化,董事会实际上被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制度在实际上缺失了。

  2.决策权高度集中于董事长体制转轨后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都由以前的厂长一人兼任,董事会的成员也几乎是原企业的高管人员。

  因此,董事长依然完全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权,董事长在企业中的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这种一人垄断决策的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容易造成董事长大权独揽,一旦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

  2004年试点后的企业则存在以下问题

  1.董事会不具有总经理任免权根据2006年的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在这次的董事会试点中,国资委没有下放给央企董事会任免总经理的权利。

  经理是否受到董事会任免,国资委是否放权给董事会决策任免总经理的职位,将成为决定董事会能够有效制衡监督管理层的首要问题。

  2.外部董事来源具有单一性从试点的情况看出,除了宝钢的董事会成员相对多样化以外,试点的企业中大部分的外部董事是国有企业退休的高层领导。

  诚然,作为国有企业退休的总经理或董事长,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都有很丰富的经验,然而将其作为外部董事的主要构成,必然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

  当外部董事作为退休国有企业领导的唯一工作,而他们的薪酬又是直接由公司支付,他们可能会采取比较中庸的态度对待董事会的大小决议,那么独立监督的效果将很难达到。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会存在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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