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各个期限:
事后报警的受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后报警时应记录在案,并立即赴现场处理。对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而是在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交通事故检验与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
尸检后通知丧葬期限: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期限: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复核申请期限:当事人可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接受复核申请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
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
依法开始调解后的调解时限: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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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