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疑如何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被认可应走何种法律程序?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复核申请或者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1. 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2. 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依然不服,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错过复核期限等)无法申请复核,可以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和判断。
【相关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在复核或诉讼中的主张。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争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终局结论。如果当事人对该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复核或者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 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 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或者错过了申请复核的期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质证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并确定事故责任。
【相关法条】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视为鉴定意见的一种,可在诉讼中接受质证与审查。
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疑问或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同时,建议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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