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有之义,如果未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他人名字,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罪行,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 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 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 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 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1.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 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4. 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