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拘役经历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4-03-17 10:14:35 浏览:0
  本文将探讨法律体系下,拘役经历是否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仍应受到保障,包括就业权在内。在实际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相关人员的过往经历,拘役经历可能对部分岗位的录用产生一定影响。

拘役经历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意味着任何公民均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不受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或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等因素的影响。该权利并非绝对无条件,当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被处以拘役时,其就业权虽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就业中可能受限。

《刑法》规定了拘役这一刑罚方式,同时也明确了“前科报告制度”。《刑法》第一百条指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是: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尽管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管制和缓刑人员,但实践中,部分单位在招聘时可能会要求应聘者如实陈述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记录,包括拘役经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拘役记录对公职岗位应聘有何具体影响?

公职岗位的招聘一般要求应聘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的行为记录。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表明行为人曾因触犯刑法而被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过去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到其是否符合公职人员应有的品行标准。

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在申请公职岗位时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禁止。具体而言,曾经被判处刑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除非其已经过法定期限且已改过自新,没有再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对所聘职位无明显不适合之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重点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改正错误情况、现实表现等,并审慎决定是否录用。

拘役记录将对公职岗位应聘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可能在一定期限内丧失应聘资格,即使过了限制期限,也需经过严格的考察和评估后才能考虑录用。

拘役者在刑满释放后就业权益受侵害如何寻求救济?

拘役者在刑满释放后,其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其中包括就业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因其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而歧视对待,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若刑满释放人员在寻求就业过程中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或歧视,其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具体救济途径如下:

1. 行政救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恢复其公平就业的权利。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对违反平等就业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理。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部门处理不满意或者未予处理,刑满释放人员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因就业歧视所遭受的损失,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发布招聘信息,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四)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就业歧视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该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条款,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审理并判决涉及就业歧视的案件,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法律角度而言,拘役经历并不应成为剥夺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理由。但是,考虑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以及某些行业或岗位对于员工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等有较高要求,拘役经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个人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在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尽量避免违法行为,维护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与信誉。同时,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有拘役经历的劳动者进行评价时,也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和岗位需求来决定。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