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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待遇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8 11:38:03 浏览:0
  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小编将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临时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待遇的相关规定,欢迎参阅及咨询!

临时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

  临时工劳动合同总则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临时劳动用工的福利待遇规定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

  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临时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待遇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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