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的财产分割
如果之前没有过什么约定,不管是不是出轨导致的离婚,夫妻两人各自的婚前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的财产分割
1、婚后个人财产怎样分割?
婚后的财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个人财产不会因出轨等错误而进行分割,仍然属于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没有约定的,法院应以保护孩子和女方的权益为前提酌情裁量。遗憾的是,以出轨方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而主张多分或独占共同财产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根据《婚烟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规定 这些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
1、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
2、任何一方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3、任何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任何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任何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任何一方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7、任何一方所继承或赠与(继承或赠与没有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得的财产。
(三)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出轨方是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出轨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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