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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协议可以撤回的吗?

发布时间:2024-08-19 15:15:48 浏览:0
  离婚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离婚赔偿协议可以撤回的吗?

  如果离婚赔偿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那么该协议通常是不可以撤回的。但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可以被撤销。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离婚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些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2、离婚赔偿必须以离婚为结果。

  3、无过错方必须因过错方的行为而受到了损害。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希望获得离婚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将被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沟通协商无果,或者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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