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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05 17:01:38 浏览:0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的纠纷是很多的,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等。今天我们的讲的是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如果大家不清楚的话可以跟大律师网小编往下来了解一下。也可以自行下载哦。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生,住址福建福清市xx村,现住惠州市xx隧道工地。联系电话:1352801112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双峰县xx村12组,现住惠州市惠城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50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xx12组,现住惠州市惠城区xx。联系电话:13075293970。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某&,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惠州市惠城区xx。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XX人民法院(2008)XX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或“原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二判项;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各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体现在以下六点。

  1、原判在认定涉案湘k43055号车的所有人问题上,前后矛盾,牵强附会,缺乏证据。

  原判认为:“湘k4305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户名是原告李某,故原告李某是该车的法定所有人。该车由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熊某&合伙出钱购买,其两人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也是该车的共有人。”本案原审中,被上诉人李某、熊某&既没有到庭参加质证,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车为二被上诉人合伙共有,显然这一认定缺乏证据,难以让人信服。

  2、原判认定上诉人购买该车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不符合客观事实。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其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无权处分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熊某&于2007年4月至6月份先后三次沟通洽谈车辆转让事宜,其中后两次均为被上诉人主动联系上诉人商量车辆买卖事宜;这期间,被上诉人李某&、熊某&告知上诉人他们是亲属关系、车辆为其共同所有,上诉人也发现涉案车辆一直由其二人控制管理且能提供车辆营运证件,基于诚信,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车为被上诉人所支配,因此上诉人才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向其支付了相应对价(63000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至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车辆转让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以上购买该车的前后经过,均有相关交易凭证及证人为证,因此,上诉人对于涉案车辆的取得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上诉人对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原判认为被上诉人熊某&将涉案车辆卖给上诉人且事后被上诉人李某不追认,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属于无权处分车辆,这显然是错误的。原判决已查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李某对涉案车辆拥有权利,其追认权从何而来?原判认定涉案车辆属于被上诉人李某&、熊某&共有,但没有查明其共有份额,凭什么就认定被上诉人熊某&将涉案车辆卖给上诉人属于无权处分车辆。这种说法不但缺乏逻辑,亦无法律依据。

  4、原判认定涉案车辆属于被上诉人李某&、熊某&共有缺乏证据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熊某&关系特殊(据被上诉人李某&自称熊某&是其外甥),除了其口说及在派出所笔录里虚假陈述是其合股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辆为其合伙购买。因此,认定涉案车辆为其共有没有事实根据。

  5、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疑点,原判决却予以采纳,是违反证据规则的。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存在明显疑点。

  ①《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被上诉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报假案作陈述的笔录中称“该车的登记证书还押在娄底农业银行娄星支行”,其提交给法庭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登记栏----抵押登记信息里记载抵押权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娄底市娄星支行,但出具单位盖章为中国农业银行娄底新世纪支行。显然,这一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

  ②《户口簿》复印件。李某&的户口簿复印件签发机关印章模糊不清,有涂改迹象,同时没有复印户口簿内页,无法真实显示其身份信息。不符合身份证据的采集要求。

  ③《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填写格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有涂改痕迹,其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

  ④《询问笔录》。其中的陈述均为李某&一人片面之词,涉及事项和人员未经调查取证,存在很多重大疑问无法合理解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原判认定“原告李某表示不知道该车已经卖给被告林*8,事后也不认可。”的说法不能成立,李某没有到庭,其表示怎么能够被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这样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应当认定第三人熊某&与被告林*8签订的车辆买卖《条子》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审法院引用上述法条属于断章取义,省略的条文才是适用本案的正确法条。即该条但书部分的规定:“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假设,涉案车辆真属二被上诉人所共有,也应当判决被上诉人熊某&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判决由善意的上诉人返还车辆。

  三、原判审理程序违法。

  本案中,涉案的被上诉人李某、熊某&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案情根本无法查明清楚,原审法院却开庭审理并作出错误判决,其审判程序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意义上审查,上述三个被上诉人均不具备本案的合格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在查明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的诉讼主观恶意,不应当给予支持。

  1、被上诉人提交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证明其故意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的事实,说明其用心险恶。

  2、被上诉人李某、李某&诉称,2007年5月22日下午3时,涉案车辆丢失,但其在四个多月后于9月26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从生活经验法则分析,价值不菲的车辆丢失后,所有人首先应当想到并要做的事就是向保险公司报案及报警,可笑的是,具有正常人理智的被上诉人竟然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及报警,这真让人匪夷所思。

  3、涉案车辆购买上牌后一直在惠州从事营运,且实际支配人是李某&、熊某&,其二人又是亲戚关系,他们都同时参与车辆转让的价格谈判数次,而熊某&在车辆交易后下落不明,其中显然颇有蹊跷。

  从以上事实分析,可以推理,被上诉人明显是早有图谋,他们利用上诉人的善良、诚实,意图通过机动车买卖制造纠纷、恶意提起诉讼的卑劣手段合谋坑骗上诉人非法谋财。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林x

  xx年x月x日

  针对大家提出的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的相关问题,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全部资料内容了。通过阅读以后,大家可以对起诉状的书写格式,书写内容以及书写的规范有所了解。大家如果需要也可以自行下载。更多法律知识尽在大律师网。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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