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企业内部的“拆借”是否构成挪用?
1. 借款目的:挪用资金的主要特征是将单位的资金用于非正常业务活动或个人用途。如果企业内部拆借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如短期流动资金调度,则一般不视为挪用;反之,若将企业资金擅自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或个人消费、投资等,则可能构成挪用。
2. 程序合规性:企业内部拆借应遵循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经合法决策程序进行的拆借,尤其当涉及利益输送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时,可能涉嫌挪用。
3. 资金使用监管:企业应对拆借出去的资金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若不能有效追踪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可能构成挪用。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明确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禁止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非法占有与“挪用”在挪用资金罪中有何区别?
在挪用资金罪中,非法占有与“挪用”虽然都涉及对单位资金的非法定使用,但两者在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1.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将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且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该笔资金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永久性地非法剥夺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例如,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单位资金后予以挥霍或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等,就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在刑法上,如果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诈骗罪等,则是对非法占有的规制。
2. 挪用:挪用则主要指行为人擅自将单位的资金暂时性地用于非指定用途,但在主观上并没有永久占有该资金的意图,而是打算在一定时期后归还。例如,单位员工未经许可,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或者其他营利活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尽管其擅自改变了资金用途,但仍有归还的意愿和计划,这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一百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相关罪名,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这些罪名而非挪用资金罪。
超越职权范围动用资金是否属于“挪用”?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动用资金,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即该行为人利用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便利,未经合法程序或授权,擅自将单位的资金用于非职务用途或个人用途,且达到一定的时间和金额标准,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以及“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具体内容。
超越职权范围动用资金的行为,只要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挪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判断企业内部拆借是否构成挪用,不仅要看拆借行为本身的合规性和目的性,还要关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决策流程及资金监管情况。企业在进行内部拆借时,务必确保遵循法律规定,强化内控管理,以避免触犯挪用资金等相关法律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在重大决策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依法依规运营。